114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
債 權 人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周世俊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本件債權人是否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是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佳珊二人?如為前者請更正。(台端就
法定代理人謝佳珊即債權人係為何意?)
三、債務人周世俊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