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司)
債 務 人 張上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