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債務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業經114年1月14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45900600號廢止登記,請提出已向本院
民事庭查詢有無債務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
公司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向法院查詢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之函覆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