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78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郭光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