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9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林昆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⑵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