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98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煒程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郭佳螢、李佳璋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債務人李佳璋為一般
保證人,本件程序費用請求債務人郭佳螢、李佳璋負連帶負擔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郭佳螢、李佳璋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