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98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煒程
債 務 人 郭佳螢
李佳璋
一、
債務人郭佳螢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貳萬肆仟零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如就債務人郭佳螢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佳璋對
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補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