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16號
債 權 人 許秋月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
本件債務人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是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
聲請狀當事人欄僅列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然事實理由請求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
連帶給付?二者不一致)
二、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陳秋白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