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金玉明即活力朝暘廚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⑵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