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17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玉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參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