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俐蓁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胡懿修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臺幣11,980,000元,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第十一條加速條款第一項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以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對債務人胡懿修名;陳裕升)催告通知書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送達之相關釋明文件,以釋明對債務人通知送達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