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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35號
債  權  人  吳楊紅微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參萬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341,000元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341,000元
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250,000元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
5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5
6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6
1,5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7
3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8
333,000元
自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9
666,000元
自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0
4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1
1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2
3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3
5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4
300,000元
自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5
500,000元
自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6
100,000元
自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7
300,000元
自113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8
500,000元
自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9
200,000元
自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0
2,000,000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1
500,000元
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