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
債 權 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林詠育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林詠育「
連帶給付」?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