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822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正孝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12,107元之帳務明細(據台端提出之債權催收通知函上
所載債權金額為102,277元,與請求金額112,107元,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黃正孝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