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012號
債 權 人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肇宏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民法第71條亦定有明文;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其購買機車,債務人自第30期期付日民國113年4月16日起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給付剩餘款項新臺幣(下同)24,829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云云。
惟該分期付款買賣分期36期,一期一月,每月應償還3,547元,債務人自114年4月16日起未再支付,則債務人至
本件聲請時遲付期數僅2期,金額僅7,094元,其遲付分期款之總額尚未達分期付款總價五分之一,則債務人之分期債務尚未全部到期,故債權人主張喪失分期付款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求剩餘未清償本金全額,與
上開規定不符,本件債權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