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263號
債 權 人 同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周宏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請求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周宏昌
按日依工程總價新臺幣4,186,647元之千分之三計算
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債權人提出之泥作工程契約,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間所簽訂契約,而
上開違約金請求債務人周宏昌亦須支付該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