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2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登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高民儒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民儒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對債務人高民儒之最新戶籍地址送達,定合理
期間為加速條款催告或通知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釋明是否符合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二項、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