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2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朝榮
債 務 人 李采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