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407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章軒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請求依據會員合約書第18條第2項及第6條第2項請求月費及終止手續費共計新臺幣3,706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會員合約書,合約於2024年11月29日屆期,然台端於114年1月17日合約屆期後始為催告,仍請求依據會員合約書第18條第2項及第6條第2項請求月費及終止手續費共計新臺幣3,706元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黃章軒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