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彥瑜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蔡騏安、蔡明均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放款借據第七條加速條款第二項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主債務人蔡騏安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催告函之通知信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台端僅提出催告函,未提出信件回執),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
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6月2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蔡騏安、蔡明均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