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曾秉中
債 務 人 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懿凡
債 務 人 鄭存信
一、
債務人等應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捌佰肆拾柒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八計算之利息,
暨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⑵新臺幣肆佰零肆萬參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