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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志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加速條款之存證信函掛後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及退回信封正面清晰影本(原提出之影本模糊不清,無法辨明郵件退回之原因為何)。
二、債務人黃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