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志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加速條款之
存證信函掛後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及退回信封正面清晰影本(原提出之影本模糊不清,無法辨明郵件退回之原因為何)。
二、債務人黃志華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