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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8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佳蓉  

債權人與債務人兆塑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之相關釋明文件。
    說明:據台端提出之車輛貸款契約書第五條記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本條所稱期數為一期30天,台端於114年7月1日具狀陳報所稱以每月為一期(有些月份當月有31天,有些當月是30天,也有當月是28天),請提出每月為一期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借款新臺幣1,20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車輛貸款契約書第八條加速條款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兆塑實業有限公司、吳文泰最新戶籍地址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7月4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說明:台端原提出之存證信函加速條款通知,所通知之地址非債務人兆塑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世緯之最新戶籍地址,亦非債務人吳文泰之最新戶籍地址,亦未提出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釋明送達情形,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兆塑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世緯、債務人吳文泰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加速條款通知,並提出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通知送達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