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政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旗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張國榮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
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是否每月為一期?抑或其他?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張國榮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旗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