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政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旗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張國榮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金融車輛貸款契約書第十七條加速條款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旗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張國榮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
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6月10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