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旗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國榮
人
一、
債務人旗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貳仟陸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及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為三期(以每月為一期);㈡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及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為三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旗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國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