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0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陳姵淇
林俊旭
一、
債務人陳姵淇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陳姵淇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俊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
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