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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0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陳姵淇  

            林俊旭  

一、債務人陳姵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陳姵淇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俊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