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274號
債 權 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蔡子謙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債權讓與已
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通知函或
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之正反面影本)。
(
按債權之讓與,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97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僅提出以電子郵件寄送之債權讓與通知釋明資料,本院無從確認該電子郵件現確係由債務人所使用,亦無從確認債務人是否有開啟該電子郵件、是否已收受通知,故本院尚無從認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讓與之情事合法通知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