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崇禮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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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
| | | | 暨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
| | | | 暨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