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薛信明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毅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毅和營造有限公司)、潘三寶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毅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毅和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車輛貸款契約書第八條加速條款第一項第4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毅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毅和營造有限公司)、潘三寶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
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