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40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趙學涵
債 務 人 鄭博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參拾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更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 | | | | |
| | | | | |
| | | | 自114年4月13日起至114年10月12日止, 按年息0.296%計算違約金;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115年1月12日止, 按年息0.592%計算之違約金(每月為1期,共計9期) | |
| | | | 自114年5月13日起至114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0.296%計算違約金;自114年11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按年息0.592%計算之違約金(每月為1期,共計9期) | |
| | | | 自114年4月13日起至114年10月12日止,按年息0.519%計算違約金;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115年1月12日止,按年息1.038%計算之違約金(每月為1期,共計9期)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