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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0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蔡朝恭  
債  務  人  馹盈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游軒源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本   金
 利   息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年利率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逾期六個月內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收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1
7,776元
 2.295%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47,609元
 2.295%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