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656號
債 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純如
債 務 人 黃政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