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689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蔡仕祈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據債權人提出之
存證信函所示,存證信函寄發
時間為114年2月19日,然
本件債務人會籍於113年12月21日即屆至,何以會籍屆至後,得以存證信函催告而發生已無會員會籍關係存在之合約終止效力?其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承上,本件依據據會員合約書第六條合約終止效果請求終止手續費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蔡仕祈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