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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6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89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仕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據債權人提出之存證信函所示,存證信函寄發
    時間為114年2月19日,然本件債務人會籍於113年12月21日即屆至,何以會籍屆至後,得以存證信函催告而發生已無會員會籍關係存在之合約終止效力?其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承上,本件依據據會員合約書第六條合約終止效果請求終止手續費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蔡仕祈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