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98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東隆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佳璋、郭佳螢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
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
法律上原因,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
裁判費之徵收,係
按聲請件數計算,
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各債務人應分別給付金錢等語,各
聲請人間之
訴訟標的核無必須
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各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分別給付188,485元及利息、10,140元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
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