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
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競新國際有限公司、林振凱、林琪寶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競新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債務人林振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本件為給付租金、利息、
違約金與未歸還車輛車價等金錢債務之請求,是否請求債務人三人「共同」給付。
三、請具狀說明請求未到期租金22期(自民國114年6月起至116年3月止)共計新臺幣(下同)1,293,6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請說明債務人首期租金給付日為何時,以及債務人何以自114年6月20日起附遲延責任,並自此日起計算
遲延利息?如有相關證據並請提供。
(
按債權人所附
租賃契約書附表四、付款方式約定每1月計付壹期租金,各期租金給付日:自首期租金給付日起每隔1個月之同一日。)
五、請說明本件是否已向債務人終止契約?如有相關證據並請提供,並請注意若欲提供
存證信函及其郵政回執,應提供回執影本「正反」面。
(按債權人所附租賃契約書第九條第三項約定,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得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須依以下標準給付出租人違約金。)
六、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請求金額為1,026,000元,抑是764,400元。
七、請具狀說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等請求給付未歸還車輛車價之依據,及說明
兩造是否約定將
聲請狀所附車輛型錄
所載價格作為應給付金額,並提供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