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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黃揚閔  
債  務  人  林俞妏  


            朱伯倫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64,734元
自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295%
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2
5,214元
自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295%
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3
416,185元
自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295%
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4
104,041元
自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295%
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