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56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麗靜
債 務 人 高橋灃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違約金。㈡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