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60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蒲素芳
尤政堃
一、
債務人尤政堃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尤政堃負擔,如對其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靖欒於繼承許陳紅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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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部份,案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部份,案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