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6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方錫仁
一、
債務人陳曜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宏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美如
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