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6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婉甄
債 務 人 鄧子羢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柒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參萬玖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