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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9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債  權  人  陳秀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是否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抑債務人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二人?若債務人為二人,請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聲請狀聲明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然於事實理由中記載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積欠新臺幣100萬元未償,請具狀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