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967號
債 權 人 陳秀蘭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
本件債務人是否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抑債務人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二人?若債務人為二人,請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
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
聲請狀聲明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然於事實理由中記載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積欠新臺幣100萬元未償,請具狀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