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詹嘉陞、詹旻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二、本件借款
期間為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117年3月7日止,貸款借據
暨約定書未有加速條款之約定,請提出本件加速條款約定及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本件債務人為詹旻吉為一般
保證人,請提出本件請求債務人詹嘉陞、詹旻吉共同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本件聲明。
四、債務人詹嘉陞、詹旻吉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