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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0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嘉陞、詹旻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