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0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文堅
債 務 人 高民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
期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