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19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建顯
債 務 人 高琨展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玖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O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且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一期即一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