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陳麗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