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永欽、林冠廷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永欽、林冠廷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建物
所有權人為林永欽、林冠廷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6樓之13)。
四、請再次確認
本件請求金額為何(查
聲請狀請求標的第一項載明新臺幣(下同)8,400元,
惟請求之原因事實卻提及管理費、消防公共基金與消防新設工程費等費用共計20,400元,若本件僅欲
一部請求,則請敘明請求總金額為何、個別細項金額又為何)。
五、請提供被
繼承人黃金生之除戶謄本(勿省略記事),並請說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所提及管理費、消防公共基金與消防新設工程費之原因事實
乃發生於被
繼承人黃金生死亡之前,或是之後。
六、請陳報被繼承人黃金生之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之情形。
七、承前述兩點,管理費、消防公共基金與消防新設工程費之原因事實乃發生於被繼承人黃金生死亡之前,則請具狀調整本件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林永欽、債務人林冠廷應在被繼承人黃金生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反之,則針對發生於被繼承人黃金生死亡之後始生之費用,請敘明「債務人林永欽、債務人林冠廷共同給付債權人……」。
八、請提出管委會有關管理費相關規章(尤其是消防公共基金與消防新設工程費)。
九、請提出債務人所有欠費明細。
十、請提出催告管理費、消防公共基金與消防新設工程費共三種費用之
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債務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
十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