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389號
債 權 人 楊謝雅惠即立偉螺絲實業社
債 務 人 品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新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民事
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